房产证不写女方名字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6.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7.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 。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

  夫妻结婚后共建的房子,女方没有名字,离婚女方会有权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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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该不该加上女方的名字

男女双方一旦决定牵手走入婚姻的殿堂,房产证上需不需要加上女方的名字?相信这个话题是很多步入婚姻的燕儿需要考虑的事情。我为什么要说到这个话题呢?因为我也是从看到、听到到最后亲身感受到,所以分享一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

刚一参加工作不久碰到一件事情,说是有个老人把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儿子留作婚房使用,在男女双方谈婚论嫁的时候,女方给男方家里来了个下马威,男方如果不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这桩婚事可能就要到此为止了。给自己说道的人还连连叹息,哎……,你说现在的年轻人怎么都这样了,他们那个年代可以说是一无所有,婚姻的起步可以说和新中国成立一样一穷二白,即使那样我们这一代的父母仍然喜结连理,对于物质没有太多的在意。自己当时也是青春年少感觉很能赞成他的说法,是啊年轻人怎么了?

这个故事发生后不几年自己曾经在售楼处,看到一对青年年女在商量些什么,从旁边经过的片刻隐隐听出一些触动心弦的事来。原来结婚了男方出钱购得房产这个事情本来是顺理成章的,成家立业是每个家庭的起点,有一处温暖的港湾也是婚姻生活必不可少的。这时听得男生声调高了起来质问女生我这刚买房你就想加名字,你问问你家人合适吗?女生脸上立刻露出难堪和不高兴的脸色。这个片段我自己当时也没有在意,人世间这些琐事不很正常吗?这些都是人之常情不是,当时我也没有往心里面去深想。

再后来又有朋友给我谈起此类话题,说是老板的千金要结婚了,结婚前必须将房产过户与女方名下。自己此时已经是不惑年龄仍对此深感不解,穷人、一般人看得起这点房产,为何区区大老板也纠结于此哪?

再后来我一切都能理解了,不是因为年龄让自己想明白了而是经历,记得有个词叫感同身受,没有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事情真是难以理解的,只有亲身经历了才会痛彻的理解。在现阶段生活的人们,如果婚姻随着时间顺利驶向远方,我们大可不会考虑房子的重要性,可是一旦婚姻翻了船,彼此各奔东西时,如果你是女中强人倒也罢了,可是目之所及的芸芸普通女子另立炉灶谈何容易,有句话叫做一分钱难倒英雄汉,就连当年的司马迁也因交不起赎罪费而抱憾终生。此时我才理解结婚时男人的誓言不能想说就说,而是要顶天立地说到做到的,有很多人承受不起家庭之痛,而且还没有立足之地。老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这,这难道不是覆水难收吗?

你每天都能上班,每月都有薪水拿,下班后还有个家可以休息。可是天下又有多少这三样都没有的女子在踌躇人生,此时以前发生的种种事情不知为何竟然都跃然纸上、历历在目啊。是啊,我们都很弱小何况一个个的弱女子,她们的痛向谁诉说,她们的爹娘心里何其的痛啊。都是凡人,生在尘世间,一个女子出嫁了,她的爹娘的心也跟着走了。远离了故土的那个新家可否安逸;告别了爹娘姑爷是否疼爱;蜕变的容颜他是否始终如一;中国的姑娘啊,华夏的爹娘都在挂念故土在远方,天黑了是否可以有个家可以回!